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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证明文件的提交 客户在发布广告之前,须在代理方指定的期限内向代理方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证明文件,并对其提交的证明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经营许可证书(适用于法律规定的酒类、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药品等特殊行业);3、其他有关法律事实的证明文件。 第二条
广告样稿的确认和修改 1、客户对其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的广告样稿,以盖章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字予以确认。 2、代理方有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国家政策规定的广告内容予以删除或拒绝发布。 3、客户欲修改已向代理方提交并经代理方认可的广告样稿时,其个性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修改的请求必须在广告发布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代理方提出;(2)修改后的原稿必须在广告发布五日前向代理方提交。 第三条
责任的承担
1、由于客户提供的广告内容及相关证明文件不符合法律规定,致使广告不能发布或不能按时发布,由客户自行承担一切损失。 2、由于客户提供虚假的、非法的广告内容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客户自行承担。 3、由于代理方工作失误造成的广告刊误,应负责对错误部分更正一次,由于客户原因造成广告刊误,客户自行承担责任。 第四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a)
合同双方对合同的变更或终止,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b)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本合同,否则构成违约。 第五条
违约责任 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任一条款均构成违约行为,违约者应赔偿对方因此而致的损失,并向双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10%的违约金。 第六条
免责条款 a)
因地震、火灾、判乱、爆炸、罢工、运输中断、政府禁令、媒体等非代理方所能控制的原因致使广告不能发布或不能按合同规定发布,代理方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b)
在上述影响合同履行的原因消除后,代理方应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必须提交有关部门证明文件的代理方应在合同期限内向对方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
其他 a)
本合同正面背的文字全部构成合同内容,对合同双方构成约事束力; b) 本合同一式四份,具同等的法律效力,自双方代表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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